黄忠明、戴晚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7民初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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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民初935号案件名称
黄忠明、戴晚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黄忠明;戴晚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7民初935号原告:黄忠明,男,195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绥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兴,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晚冬,女,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现住绥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平,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忠明与被告戴晚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黄忠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忠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明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忠明负担。审 判 员 龙妍妃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袁光州书 记 员 刘雅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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