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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明、戴晚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7民初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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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民初935号
  • 案件名称

    黄忠明、戴晚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黄忠明;戴晚冬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7民初935号原告:黄忠明,男,195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绥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兴,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晚冬,女,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现住绥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平,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忠明与被告戴晚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黄忠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忠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明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忠明负担。审 判 员 龙妍妃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袁光州书 记 员 刘雅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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