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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方元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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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199号
  • 案件名称

    王亚、方元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亚;方元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199号申请执行人:王亚,男,汉族,1990年10月23日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方元生,男,汉族,1987年2月4日生,住安康市汉滨区。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做出了(2021)陕0902民初282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方元生自愿在2021年7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亚货款11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被告方元生自愿承担。调解书生效后,方元生逾期未履行,王亚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方元生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并将所做措施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王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1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汪学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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