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万盛五金店、袁思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9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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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9962号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万盛五金店、袁思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万盛五金店;袁思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9962号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万盛五金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办事处恒大名都1楼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702MA9F8Y3294。经营者:王江威,男,199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袁思定,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万盛五金店诉被告袁思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万盛五金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万盛五金店负担。审判员 赵丽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 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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