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锋、孙林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25执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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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5执705号案件名称
姚锋、孙林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姚锋;孙林军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25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姚锋,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孙林军,男,1987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姚锋与被执行人孙林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25民初35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锋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孙林军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3017.99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045.27元。 本案在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到案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和浙江省网络执行查控“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孙林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孙林军在各家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按执行标的金额进行额度冻结,但因实际冻结余额仅为少量,无扣划价值,故暂不作扣划。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林军的网络存款资金,被执行人孙林军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账户开户,但实际余额仅为少量,故暂不作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林军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孙林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林军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孙林军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林军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孙林军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林军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林军开立有住房公积金账户。 7、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林军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孙林军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8、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林军的保险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孙林军名下无具有理财性质的保险产品。 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2021年9月18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孙林军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前江新村,其房产已被拆除,尚未安置,且原村里房产未登记在孙林军名下。经向周边群众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孙林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孙林军在本院有2件执行案件,均未执行到位。 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43017.99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2045.27元没有执行到位。 因被执行人孙林军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林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被执行人孙林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林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25执7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周煜恒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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