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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磐石市河南街兴恒达农业机械商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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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213号
  • 案件名称

    吉林农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磐石市河南街兴恒达农业机械商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农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磐石市河南街兴恒达农业机械商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农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磐石市河南街兴恒达农业机械商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农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磐石市河南街兴恒达农业机械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农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2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货款、诉讼费合计51031元。本院认为,(2021)吉022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51031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51031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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