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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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民初280号案件名称
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81民初280号原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杨某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雨,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晏某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岸,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谱城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19)湘0281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湘02民终2025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谱城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30元,减半收取6265元,由原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何 成人民陪审员 王余富人民陪审员 张振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叶婧曦书 记 员 黄艳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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