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广州盈信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茂峰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04民初307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04民初30711号
  • 案件名称

    广州盈信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茂峰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广州盈信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茂峰;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04民初30711号原告:广州盈信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1503房。法定代表人:张廷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成宗,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茂峰,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土轩,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路911号701、702、801、802、901、902房。法定代表人:张敏。原告广州盈信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信息公司)与被告王茂峰、第三人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无需支付暂扣培训费366.67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7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6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已全额退回暂扣培训费,劳动合同是被告拒绝续签,且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系被告引咎辞职。被告王茂峰辩称:系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并未接受过培训故应退还培训费用,原告从未与被告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第三人物业公司述称:确认2019年9月13日至2020年9月12日我司与王茂峰存在劳动关系,但信息公司与我司存在业务合作关系,故从2020年1月开始工资由信息公司代发,而合同期满我司与王茂峰的劳动关系终止,信息公司则与王茂峰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3日物业公司与王茂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2019年9月13日至2020年9月12日、工作内容安全保障、加班工资基数2100元/月。王茂峰的社保记录显示: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物业公司、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信息公司,社保个人部分合计308.44元。王茂峰银行流水显示:2020年1月份及之后的工资由信息公司发放,之前则由物业公司发放。2020年12月17日信息公司通过微信向王茂峰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显示:王茂峰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11月25日在信息公司担任项目部品质经理一职、现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2021年3月5日王茂峰以信息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支付暂扣培训费366.67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700元、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600元。该委于2021年4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信息公司支付暂扣培训费366.67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7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600元。上述裁决认定:王茂峰主张的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10月1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单。2、入职保证书。3、廉洁承诺书。1-3证明被告入职时已签订并签收书面劳动合同;被告2020年11月24日私自安排工业垃圾进入南沙街道生活垃圾压缩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及廉洁承诺书等规章和协议条款。4、培训协议,证明原告出资供被告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但被告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辞职。5、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证明被告因个人原因辞职。6、仲裁裁决书,证明经过仲裁。7、调薪表,证明2020年8月调整为7800元,之前是7500元。被告的质证意见:证据1-5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但关联性不确认;证据1-4没有办法证明原告的拟证事实;证据5是被告离职时原告应当向被告出示的,其内容是由原告自主拟定的,因而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是因个人原因辞职。证据6三性确认。证据7没有被告签名故不确认。被告提交了下列证据:1、社会保险参保证明。2、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收入交易明细。3、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1-3证明非因被告原因,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从第三人转移至原告。4、与人事2020年12月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5、与人事2020年12月1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4-5证明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方才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离职证明。6、与人事2020年12月1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7、钉钉审批流程截图。6-7证明原告同意将培训报名人员由被告变更为他人,并于2020年12月17日发起被告离职审批流程。8、2020年11月工资条,证明扣款项目证照培训费5150元,包括本案的3300元。原告的质证意见: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于2020年9月12日终止,在此之前数月,原告只是代发被告的工资,用工主体并未改变,原被告之间是于2020年9月13日之后双方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据4-5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对被告主张2020年12月17日收到离职证明,我方予以确认,由该聊天记录足以看出,原告向被告出具该离职证明是应被告的要求而提供的,离职证明内容也是经过被告确认同意的,由此足以说明被告是因个人原因主动向原告提出辞职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6-7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其中证据7中虽有提及证照培训中有3300元高压电工培训费暂压发放,但实际在给被告发放离职工资时,原告根据被告已实际履行《培训协议》中服务期的比率,当时只是暂扣了2933.33元,而该金额原告也于2021年3月25日支付给被告,这一事实被告在劳动仲裁阶段也已认同。证据8已过举证期限故不予质证。本院认为,其一,原被告均确认被告未有参加培训,原告理应退还培训费3300元,现原告认为已全部退还但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认定原告应退还培训费差额366.67元(3300元-2933.33元)。其二,调薪表并无被告的签名确认,故本院不予采信;而被告社保个人部分308.44元、被告2020年1月实发工资就已达7647.07元,现原告未提交各月工资构成等证明被告的应发工资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采纳被告的主张并认定其月平均应发工资为7800元。其三,经计算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应为11027.59元(7800元+7800元÷21.75天×9天),而若是劳动者不签合同、单位可以及时解除合同,故对原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其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乃原告事后单方出具,无法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真正原因,现原被告均无法证明系对方的原因导致劳动关系解除,而劳动关系又确已解除,故本院认定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告则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可以证明原告认可被告之前的工作年限,且被告也陈述系非被告的原因被安排到前后两个单位工作,故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对应的1.5个月经济补偿金为11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广州盈信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王茂峰培训费差额366.67元。二、原告广州盈信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王茂峰经济赔偿金11700元。三、原告广州盈信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王茂峰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11027.5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盈信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淑言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