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水岸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秀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3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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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3205号案件名称
台安县水岸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秀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台安县水岸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秀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初3205号原告:台安县水岸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法定代表人:白铁权,系公司经理。被告:曹秀波,男,住台安县。原告台安县水岸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秀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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