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1、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异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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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异311号案件名称
岳某1、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岳某1;杨某案件缘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异31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岳某1,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执行杨某与岳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异议人(被执行人)岳某1对法院执行(2019)辽01民终15420号民事调解书中主文第三项“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35-4号(6-5-1)处房产(原产权人登记在岳某1名下)归岳浩鋆所有,待可办理产权登记时,岳某1、杨某应配合办理过户登记;”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岳某1称,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离婚时曾有约定,案涉房产待孩子18岁以后过户给孩子,因此异议人一直以为调解书中所述的“待可办理产权登记时”为孩子18岁以后,此处虽与调解书中表述不同,但并无冲突。况且孩子目前年纪还小,如果现在过户给孩子,难免让孩子有不劳而获的感觉,对其未来成长不利。且申请执行人滥用诉权,多次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申请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己造成异议人支付过1500元的执行费,目前仍冻结异议人银行账户2500元。且异议人出行也遭到限制。请求(一)终止对异议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二)终止对异议人高消费的限制;(三)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19)辽01民终1542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为:一、岳某1、杨某婚生男孩岳某2(××××年××月××日出生)由岳某1抚养,杨某自2019年12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应于每月28日前给付至岳某1;二、岳某1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杨某2019年2月-11月期间的子女抚养费25000元;三、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号(××)处房产(原产权人登记在岳某1名下)归岳某2所有,待可办理产权登记时,岳某1、杨某应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四、杨某自2019年12月起每周探望岳某2一次,具体时间、方式由岳某1、杨某协商处理;五、双方对此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立执行案号为(2021)辽0105执2973号。另查明,本案执行中,未对异议人(被执行人)岳某1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未对异议人(被执行人)岳某1做出限制高消费的决定。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于异议人异议请求(一),因本案执行中,未对异议人(被执行人)岳某1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异议人应针对做出相关强制执行行为的案件向执行法院提出。对于异议人异议请求(二),因本案执行中,未对异议人(被执行人)岳某1做出限制高消费的决定,异议人应针对做出相关决定的案件向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对于异议人异议请求(三),应向执行实施机构申请,不属执行异议受理范围。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岳某1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蒋欣审 判 员 白山审 判 员 崔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牛煜书 记 员 姬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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