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雅萍、赵修谱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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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保407号案件名称
曾雅萍、赵修谱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曾雅萍;赵修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保407号申请人:曾雅萍,女,1991年5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赵修谱,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申请人曾雅萍与被申请人赵修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曾雅萍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修谱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曾雅萍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雅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修谱名下价值户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易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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