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成张、北川剑鑫建材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6民初1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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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6民初1994号案件名称
赵成张、北川剑鑫建材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成张;北川剑鑫建材厂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6民初1994号原告:赵成张,男,羌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梓君,女,江油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川剑鑫建材厂,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投资人:王涛。原告赵成张与被告北川剑鑫建材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赵成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成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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