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韩金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524民初2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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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民初2526号案件名称
秦某某、韩金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秦某某;韩金法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24民初2526号原告:秦某某,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韩金法,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韩金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秦某某以被告韩金法已将欠款支付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尚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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