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华、陈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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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1121号案件名称
杨光华、陈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光华;陈超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1121号原告:杨光华,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侗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现住湖南省新晃县。被告:陈超,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县。原告杨光华与被告陈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杨光华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光华自愿撤回对被告陈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光华负担。审 判 员 龙英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罗艳辉书 记 员 杨京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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