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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朋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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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946号
  • 案件名称

    张朋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朋朋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946号被执行人:张朋朋,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张朋朋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42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889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9月3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其名下有证券、车辆、房产,仅查询到部分银行存款,但不足以执行标的并已进行冻结;3、本院执行人员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住所,现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788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怡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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