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惠康包装有限公司、陈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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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462号案件名称
永昌县惠康包装有限公司、陈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永昌县惠康包装有限公司;陈旭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462号原告:永昌县惠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312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徐顺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旭,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原告永昌县惠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永昌县惠康包装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7日以与陈旭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陈旭的起诉。本院认为,永昌县惠康包装有限公司以与陈旭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昌县惠康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陈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员 赵兴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玲书 记 员 宗玉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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