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远与彭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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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224号案件名称
杨兴远与彭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兴远;彭金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224号原告:杨兴远,男,1996年9月10日出生,彝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彭金山,男,199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原告杨兴远与被告彭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杨兴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兴远撤诉处理。审判员 咸利芳书记员 白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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