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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远与彭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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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224号
  • 案件名称

    杨兴远与彭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杨兴远;彭金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224号原告:杨兴远,男,1996年9月10日出生,彝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彭金山,男,199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原告杨兴远与被告彭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杨兴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兴远撤诉处理。审判员  咸利芳书记员  白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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