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卜杜外力·阿克木、努尔买买提·热合曼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3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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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3500号案件名称
阿卜杜外力·阿克木、努尔买买提·热合曼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阿卜杜外力·阿克木;努尔买买提·热合曼;雷佳伟;毛卫军;迪力沙提·阿布都克力木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3500号移送执行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阿卜杜外力·阿克木,男,2001年9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努尔买买提·热合曼,男,1996年5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雷佳伟,男,199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毛卫军,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迪力沙提·阿布都克力木,男,2000年6月1日生,维吾尔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关于被执行人阿卜杜外力•阿克木、努尔买买提•热合曼、雷佳伟、毛卫军、迪力沙提•阿布都克力木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判决,上述五名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合计11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1924元。判决生效后,因阿卜杜外力•阿克木、努尔买买提•热合曼、雷佳伟、毛卫军、迪力沙提•阿布都克力木未履行缴纳罚金、退赔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2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已向五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2、于2021年6月17日、8月3日、9月9三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阿卜杜外力•阿克木、努尔买买提•热合曼、雷佳伟、毛卫军、迪力沙提•阿布都克力木名下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因本案的执行,五名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佳伟主动缴纳罚金2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1924元。此外,未查到其他四名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证券、保险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阿卜杜外力•阿克木、努尔买买提•热合曼、毛卫军、迪力沙提•阿布都克力木四名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缴纳罚金合计11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1924元。除被执行人雷佳伟主动缴纳罚金2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1924元外,其余四名被执行人缴纳罚金合计9000元未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阿卜杜外力•阿克木、努尔买买提•热合曼、毛卫军、迪力沙提•阿布都克力木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阿卜杜外力•阿克木、努尔买买提•热合曼、毛卫军、迪力沙提•阿布都克力木四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海亮审 判 员 杨 繁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烨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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