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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虎虎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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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333号
  •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虎虎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虎虎;吴磊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珠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鹏博,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高虎虎,男,1986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磊,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虎虎、吴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3民初12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高虎虎、吴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高虎虎、吴磊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67422.5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虎虎、吴磊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虎虎、吴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虎虎、吴磊等价于本案标的的财产。采取以上执行措施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范围内实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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