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黄昌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1民初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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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民初1157号案件名称
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黄昌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黄昌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1民初1157号原告: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璘,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昌军,男。原告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昌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黄昌军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昌军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毛 晗书 记 员 张 千书 记 员 卢诗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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