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菊花、张金花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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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888号案件名称
张菊花、张金花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菊花;张金花;闫爱琴;李保荣;程玉英;王彩红;李秀兰;盛积英;盛付英;许金兰;郭光伏;盛长海;王玉红;王玉琴;甘肃绿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888号申请执行人:张菊花,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张金花,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闫爱琴,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李保荣,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程玉英,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王彩红,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李秀兰,女,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盛积英,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盛付英,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许金兰,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郭光伏,男,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盛长海,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王玉红,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王玉琴,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甘肃绿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湿地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明。申请执行人张菊花、张金花、闫爱琴、李保荣、程玉英、王彩红、李秀兰、盛积英、盛付英、许金兰、郭光伏、盛长海、王玉红、王玉琴与被执行人甘肃绿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24民初1081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甘肃绿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付申请人王彩虹劳务费981元、李秀兰劳务费1761元、盛积英劳务费1197元、盛付英劳务费1207.8元、许金兰劳务费1491元、盛长海劳务费4740元、王玉红劳务费712元、王玉琴劳务费1080元、张菊花劳务费1470元、张金花劳务费1530元、闫爱琴劳务费6340元、李保荣劳务费3000元、程玉英劳务费7000元、郭光伏劳务费2825元,共计35334.8元。限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10000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付1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15334.8元。每期给付的劳务费按欠款比例分配给申请人。若给付的劳务费逾期,可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案件款。本案受理费341.5元,由被执行人甘肃绿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绿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菊花、张金花、闫爱琴、李保荣、程玉英、王彩红、李秀兰、盛积英、盛付英、许金兰、郭光伏、盛长海、王玉红、王玉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435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3.2021年7月2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4.2021年9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5676.3元,执行费435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梦青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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