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学艳、宋太坤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2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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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2882号案件名称
孙学艳、宋太坤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孙学艳;宋太坤;李晓琴;辽宁兴坤饮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2882号申请执行人孙学艳,女,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宋太坤,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李晓琴,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辽宁兴坤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孤山镇通达路133号。法定代表人赵屹强。申请执行人孙学艳与被执行人宋太坤、李晓琴、辽宁兴坤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2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12执28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永克执行员 陈 奇执行员 张嘉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 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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