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国资委企业服务中心、杨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03执2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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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2951号案件名称
益阳市国资委企业服务中心、杨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益阳市国资委企业服务中心;杨勇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903执2951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国资委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大桃北路796号。法定代表人:鲁正书,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杨**,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国资委企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903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国资委企业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已履行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国资委企业服务中心在领取全部执行款后,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国资委企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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