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玉珍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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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403号案件名称
尹玉珍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尹玉珍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403号被执行人:尹玉珍,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关于尹玉珍罚金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9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被执行人尹玉珍处以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尹玉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强制执行,并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其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豫C×××××的车辆,已于2021年8月27日前往伊川县车辆管理所进行查封,因为实际控制,因此该车辆暂无法处置。三、通过到伊川县不动产登记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管理部、伊川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四、我院前往伊川县西场社区进行调查,该社区工作人员表示尹玉珍家中父母已经不在了,她的丈夫已过世,只有2个孩子,目前社区正在为其申请低保,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五、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决定拘留被执行人尹玉珍15日,因被执行人仍在服刑期间,因此并未实施拘留措施。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329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尹玉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锁乾审 判 员 赵孟欣审 判 员 李新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晓娜书 记 员 李跃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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