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欧派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4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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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4787号案件名称
沈阳市欧派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欧派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4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欧派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西路10号(10号)综合馆F3楼B3010展位。法定代表人:张起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革利,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男,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李男男丈夫。原审被告:沈阳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浑南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冰玉,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馨,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市欧派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男男、原审被告沈阳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市欧派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沈阳市欧派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市欧派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阳市欧派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妍审 判 员 李 涛审 判 员 朱闻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金慧光书 记 员 白欣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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