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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进东、占长萍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1661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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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1661号之九
  • 案件名称

    胡进东、占长萍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胡进东;占长萍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1661号之九申请人:胡进东,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阜南县。被执行人:占长萍,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胡进东与占长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8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占长萍的中国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潮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1661号之九申请人:胡进东,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阜南县。被执行人:占长萍,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胡进东与占长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8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占长萍的中国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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