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随峰、张兴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399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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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399号之十案件名称
王随峰、张兴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随峰;张兴娃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399号之十申请执行人:王随峰,女,1980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被执行人:张兴娃,男,1971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被执行人:王利利,男,1972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本院在执行王随峰与张兴娃、王利利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作出的(2021)陕0828执3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兴娃在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方塌支行2710101501109000597910账户及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的适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兴娃在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方塌支行XX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 杰审判员 刘清林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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