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庆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初1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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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初1695号案件名称
锦州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庆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锦州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庆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初1695号原告:锦州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兰花里25-72号。法定代表人:冯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玺臣、岳志强,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君,女,1971年5月4日出生,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锦州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锦州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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