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巨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区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6民初3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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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民初3103号案件名称
淮南市巨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区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淮南市巨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区实验中学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6民初3103号原告:淮南市巨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杨圩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875680791(1-1)。法定代表人:杨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实验中学,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袁庄潘集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6MB0L4837XC。负责人:刘明祯,系该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超,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南市巨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淮南市潘集区实验中学以因证据存在瑕疵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淮南市潘集区实验中学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巨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淮南市巨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占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晓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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