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有义、白林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4执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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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250号案件名称
石有义、白林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石有义;白林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4执250号申请执行人:石有义,男,1975年11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白林军,男,1987年8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石有义与被执行人白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白林军未主动履行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202民初34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石有义申请,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2020年12月22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共计101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及线下对被执行人白林军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白林军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通过短信向被执行人白林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白林军未能到庭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石有义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白林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2021年8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石有义告知查询结果后,申请执行人石有义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白林军的财产也查找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石有义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合议通过决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9)甘1202民初348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社林审 判 员 靳从海审 判 员 蹇正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付晓峰书 记 员 唐旻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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