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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科、尹广元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7执6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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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执60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红科、尹广元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红科;尹广元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7执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红科,男,1972年2月20日生。被执行人:尹广元,男,1957年5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张红科与被执行人尹广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尹广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广元存款人民币3050元(冻结金额已实际冻结为准),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建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徐 婧书 记 员 梁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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