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科、尹广元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7执6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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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执609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红科、尹广元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红科;尹广元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7执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红科,男,1972年2月20日生。被执行人:尹广元,男,1957年5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张红科与被执行人尹广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尹广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广元存款人民币3050元(冻结金额已实际冻结为准),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建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徐 婧书 记 员 梁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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