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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刘某1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4民终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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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4民终626号
  • 案件名称

    郭某、刘某1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郭某;刘某1;刘某2;齐某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4民终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旅店业服务人员,住萝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英,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中学退休教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2,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女,199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宝玉(齐某的父亲),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萝北县。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花,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1、刘某2、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2021)黑042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2021)黑042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7.6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晓平审判员  杨晓辉审判员  禹胜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 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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