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煜与王春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3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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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3862号案件名称
张煜与王春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春梅;张煜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3862号 原告:张煜,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王春梅,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原告张煜与被告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张煜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煜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金成 二0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建鑫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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