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2执恢6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恢629号
  • 案件名称

    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荥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82执恢62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贾峪镇槐林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84842159J。法定代表人:朱玉敏,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29T。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6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我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725968.8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1363401.97元,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26658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已结案。故(2020)豫0182民初61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