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启程德瑞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刘玉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2民辖终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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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辖终249号案件名称
海南启程德瑞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刘玉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海南启程德瑞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刘玉凤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辖终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启程德瑞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11-8号国贸,海岸公馆(玉沙国际)2302房。法定代表人:宋立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诗贺,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凤,女,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上诉人海南启程德瑞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民初3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海南启程德瑞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货币接收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次,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海口市龙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物,多数在上诉人(原审被告)所在地。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由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产生的纠纷,故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刘玉凤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即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凯审判员 殷传茂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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