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大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03民初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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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3民初823号案件名称
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大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大勇;易晓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03民初823号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6CDJ7G。法定代表人:李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龙,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该公司内控合规部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被告:李大勇,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被告:易晓莉,女,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系被告李大勇之妻。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农商行”)与被告李大勇、易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阳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大勇、易晓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岳阳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大勇、被告易晓莉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15849.57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5月12日止),本息合计315849.57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判令被告承担至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含加罚息)。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大勇于2018年1月10日与原告签订福祥便民卡《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30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年利率11.531%,逾期加收30%的罚息。后调整借款年利率为10.5601%,逾期罚息不变。同日,被告易晓莉与原告签订了《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承诺对被告李大勇上述《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李大勇依约发放贷款30万元,将贷款转入被告李大勇开设于原告所属陆城支行的账户,原告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贷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收,至2021年5月12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00000元、利息15849.57元。被告李大勇、易晓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被告李大勇于2018年1月10日与原告签订福祥便民卡《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30万元,借款发生期限为36个月,借款年利率11.531%,逾期加收30%的罚息。后调整借款年利率为10.5601%,逾期罚息不变。同日,被告易晓莉与原告签订了《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承诺对被告李大勇上述《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被告李大勇发放贷款30万元,将贷款转入被告李大勇开设于原告所属陆城支行的账户。根据原告提供的《便民卡放款确认书》,该30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到期日为2021年1月9日。贷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偿付了部分借款利息。至2021年5月12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00000元、利息15849.57元。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李大勇向原告岳阳农商行借款300000元,被告易晓莉作为被告李大勇的妻子书面承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本案纠纷发生的全部责任。原告提出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大勇、易晓莉偿还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李大勇、易晓莉偿还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前期利息和罚息15849.57元(计算至2021年5月12日止);三、被告李大勇、易晓莉偿还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后期利息和罚息(至2021年5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10.5601%×130%计算利息)。以上应付款项本息,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37.75元,减半收取3018.88元,由被告李大勇、易晓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丁 娟附:1、如需向本院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认款项,本院账户信息如下:户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岳阳云溪支行账号:80×××072、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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