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容、曹利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321民初23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321民初2354号案件名称
吴永容、曹利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吴永容;曹利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321民初2354号原告:吴永容,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曹利德,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吴永容与被告曹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吴永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永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锐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久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