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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容、曹利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321民初2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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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321民初2354号
  • 案件名称

    吴永容、曹利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吴永容;曹利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321民初2354号原告:吴永容,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曹利德,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吴永容与被告曹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吴永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永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锐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久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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