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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万、张士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622执4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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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622执4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万、张士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万;张士达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22执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万,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应县人。被执行人张士达,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怀仁市人。本院在执行王万与张士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士达有座落于怀仁市迎新街北侧xx花园x-x-x房屋,面积211.31㎡,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债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士达所有的位于怀仁市迎新街北侧xx花园x-x-x房屋,面积211.31㎡,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张士达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士达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世葆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韩丽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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