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万、张士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622执4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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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622执48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万、张士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万;张士达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22执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万,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应县人。被执行人张士达,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怀仁市人。本院在执行王万与张士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士达有座落于怀仁市迎新街北侧xx花园x-x-x房屋,面积211.31㎡,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债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士达所有的位于怀仁市迎新街北侧xx花园x-x-x房屋,面积211.31㎡,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张士达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士达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世葆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韩丽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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