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1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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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1999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1999号本院刑事庭移交。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5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王某某罚金一案,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81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庭移交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21年9月15日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681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普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娇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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