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吉林中新食品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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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576号案件名称
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吉林中新食品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吉林中新食品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好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皓仁,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中新食品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中新食品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22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622.18元。本院认为,(2020)吉022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30318元中的2622.18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0)吉022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30318元中的2622.18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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