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黄兰军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8执15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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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执159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黄兰军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黄兰军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8执1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27号。负责人:李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兰军,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兰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中,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08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纯祥审 判 员 肖 军审 判 员 易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罗振宇书 记 员 李岚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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