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日月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7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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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7390号案件名称
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日月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日月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广告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7390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新兴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84585392J。法定代表人:王少岩,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辽宁日月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安图街8号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020974110087。法定代表人:孙福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日月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1)辽01民终6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3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传票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公积金等信息。2021年9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已查询财产情况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同查证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 佳执行员 刘训兵执行员 李腾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国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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