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全、邢台恒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91民初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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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91民初1034号案件名称
王勇全、邢台恒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勇全;邢台恒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孟震国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91民初1034号原告:王**全,男,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河北律己律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恒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经济开发区康庄铺村东。法定代表人:孟震国,该公司经理。被告:孟震国,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原告王**全与被告邢台恒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孟震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全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计533元,由原告王**全负担。审 判 员 范增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魏丽珂书 记 员 邱靖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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