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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邦、刘子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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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790号
  • 案件名称

    周邦、刘子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周邦;刘子峰;李彬;陈基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周邦,男,1973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刘子峰,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李彬,男,1971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陈基轩,男,1986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周邦、刘子峰与被执行人李彬、陈基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20)桂0923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邦、刘子峰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彬、陈基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己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土地、不动产、工商等部门,已冻结被执行人李彬、陈基轩有关银行账户并划拨了李彬银行存款7079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己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己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在银行、车辆、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海审判员 彭业胜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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