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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吴慧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0)浙0106执4375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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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浙0106执4375号之四
  •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吴慧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吴慧娟;杨鹏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0106执437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杭大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842921930。法定代表人:董佳音。被执行人:吴慧娟,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杨鹏飞,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慧娟、杨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吴慧娟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9640416.38元,并支付利息152228.83元、罚息622.54元、复息1276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2020年4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支付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25000元。杨鹏飞对吴慧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就位于XXX房屋优先受偿上述债务。吴慧娟、杨鹏飞负担执行费77577元、案件受理费86237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吴慧娟、杨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且逾期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慧娟、杨鹏飞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慧娟、杨鹏飞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吴慧娟、杨鹏飞名下位于XXX房屋,得款1480万元。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可受偿案款本息合计10984402.58元,尚有加倍迟延履行利息516244.30元未受偿。经多方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慧娟、杨鹏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吴慧娟、杨鹏飞未履行且逾期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43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超宗二О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双芸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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