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楚周转物质租赁站、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顺建筑脚手架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804民初3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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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3974号案件名称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楚周转物质租赁站、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顺建筑脚手架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楚周转物质租赁站;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顺建筑脚手架租赁站;闵顺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804民初3974号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楚周转物质租赁站,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海东马圈子村。投资人:戴先宝。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美彤,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顺建筑脚手架租赁站,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货运七队。投资人:闵顺齐。被告:闵顺齐,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货运七队。原告与二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金66695.61元及利息。2、诉讼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5年11月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向原告租赁钢管、顶丝。租金总额为130156.77元。2020年11月4日,被告给付原告租金6万元。由于原告曾租赁被告的钢管和口径爱你,欠被告租金3461.16元。抵扣后,被告尚欠原告租金66695.61元。原告找被告索要,被告推脱不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顺建筑脚手架租赁站、闵顺齐于2021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楚建筑周转物资租赁站租金40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二被告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有权申请法院以诉讼的金额66695元为准、从二被告逾期之日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原告负担。原、被告均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尹文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大赫书 记 员 唐嘉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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