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阎绪林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16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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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163号之二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阎绪林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阎绪林;邢佐军;徐东霞;詹振海;宋修凤;詹振荣;詹振广;李依块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11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市草庙子镇。负责人倪志建,行长。委托执行代理人:许金姬、刘新祝,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阎绪林,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邢佐军,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徐东霞,女,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詹振海,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宋修凤,女,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詹振荣,女,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詹振广,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李依块,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阎绪林、邢佐军、徐东霞、詹振海、宋修凤、詹振荣、詹振广、李依块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鲁1002民初28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金融借款**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八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八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8日、2021年4月26日、2021年6月26日、2021年8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八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宋修凤名下有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存款**元;反馈被执行人徐东霞名下有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存款**元;反馈被执行人詹振广名下有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存款**元、有威海市商业银行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存款**元、有威海市商业银行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存款**元、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存款**元、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存款**元、有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存款**元、有工行山东省威海环翠支行存款**元、有网络资金**元;反馈被执行人詹振海名下有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存款**元、有威海市商业银行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存款**元、有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存款**元、有工行山东威海分行威海工业园支行存款**元;反馈被执行人詹振荣名下有工行山东省威海分行营业部存款**元;反馈被执行人李依块有网络资金**元。上述款项合计**元,本院已划拨至本院账户。反馈被执行人詹振海名下有牌号为鲁KA××××号豪宝牌摩托车(注册时间:2010/06/17);反馈被执行人阎绪林名下有牌号为鲁KA××××号豪爵牌摩托车(注册时间:2006/09/15);反馈被执行人李依块名下有牌号为鲁KW××××号雪佛兰牌车辆(注册时间:2009/04/14),上述三车辆因购置时间长,价值低,本院不予以处置。反馈被执行人詹振广名下持有**股平高电气、**股青岛港、**股招商南油、**股杭电股份、**股东旭光电、**股华联股份、**股思美传媒,本院予以查封,因上述7只证券价值较低,故本院暂不予处置。反馈八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等登记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3、经点对点查控,反馈被执行人詹振广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保单编号为**的保险保单,累计缴费**元;反馈被执行人李依块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保单编号为**的保险保单,累计缴费**元;反馈被执行人徐东霞在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编号为**的保险保单,累计缴费**元;反馈被执行人邢佐军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编号为**的保险保单,累计缴费**元。上述四份保险强制退保价值低,且依照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故本院对上述四份保险予以保留。4、反馈被执行人阎绪林、詹振海名下各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但无面积、无坐落位置,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暂不予处置。5、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将(2021)鲁1002执1164号案件中的剩余案款**元提取至本案中。上述款项合计**元,其中在被执行人詹振荣名下的工行山东省威海分行营业部存款**元,经本院核实,其账户为社保卡,故本院将款项**元退还被执行人詹振荣,且将该账户予以解封。本院扣留执行费**元,剩余案款**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对八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以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告知其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提供,亦不同意悬赏执行。综上,本案执行到位**元,余款暂未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002民初28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为 良审判员 王(晨)野审判员 李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 玲 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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