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鹏、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5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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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514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鹏、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赵鹏;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鹏,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二段1号。法定代表人:刚家宏,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鹏与被执行人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83民初2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辽宁省大连市(2019)辽02执监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庄河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3民初2497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已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庄河市××街道友谊××天地××单元××号,建筑面积126.21平方米,合同编号WHTXX的房屋,查封期限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止;继续禁止变更、注销大连融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冻结到期日2023年8月15日。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如要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经本院查控,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孙东辉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玉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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