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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卫生健康局、陈洋罚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3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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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执3983号
  •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陈洋罚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陈洋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3983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二灶潭路1258号。 法定代表人史国建。 委托代理人方芸,慈溪市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洋,男,1990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陈洋罚款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82行审290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健康局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洋给付申请执行人罚款57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洋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洋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陈洋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洋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陈洋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陈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39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戚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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