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郑州、曾广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苏03民辖1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辖149号案件名称
曾郑州、曾广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曾郑州;曾广科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辖149号原告:曾郑州,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曾广科,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原告曾郑州因与被告曾广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曾郑州诉称,2020年8月28日,被告以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12万元,约定使用期限为4个月,未约定利息。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曾广科系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干警曾林洋的父亲,为确保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求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曾广科系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干警曾林洋的近亲属。为确保裁判公正,本案宜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 佳审判员 任礼光审判员 宋新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陈洋罚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3983号 下一篇 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冉隆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142号之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