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学姣、汪松培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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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1027号案件名称
汪学姣、汪松培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汪学姣;汪松培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汪学姣,女,汉族,1962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汪松培,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生,住所地彭泽县。汪学姣申请汪松培人格权纠纷一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民终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民终83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楷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江西院书记员印)书记员书记员柯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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